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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争议与实践火爆网页游戏私服 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

时间:2020-03-08 00:17 | 来源:gdsc.net.cn | 编辑:网页游戏私服排行榜

小编导读:知假买假后索赔,其诉求应否得到支持,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从二十多年前打假索赔萌动至今,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火爆网页游戏私服,此起彼伏从没有停止过—— 著名打假人士王海说,“打假”是爱国,“假打”是违法犯罪。 进

  而青岛中院作出的另一份利群商厦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场争论始于河山在北京亲自购假诉至法院,并索赔成功。“我在某商行花2900元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并将经销商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996年8月,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购画款,增加赔偿原告购画款的一倍,共计5800元。”这是中国首例知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各地不断涌现出职业打假人。

  “打假要做到稳、准、狠,以打服为目的,无谓的投诉和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骚扰,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做自我否定的事。在发展中社会,有时的确会存在着正当合理必要却不合法的事,但我们要做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王海提醒职业打假人,一定要分得清“打假”和“假打”,对于采取掉包欺诈,甚至用收保费等手段敲诈勒索的害群之马,要积极揭发举报,不能让“假打”抹黑“打假”。

  在4月29日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几位曾经长年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执业法官从法理与实践层面对职业打假涉及的争论焦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这是第一场争论,既有学术观点的不同,也有某些学者的迷糊,更有造假售假者的兴风作浪,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撑腰,它们交叉混淆在一起,使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河山说。

  两份判决回应争议焦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认为,消法实施二十多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做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民战争”的势态。

  打假需要人民战争

  韩付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中院最终支持了韩付坤要求十倍惩罚赔偿金的诉求。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对知假买假案件审理中一直争论不休的几个焦点问题做了详尽阐释——

  第三场争论缘起2016年年底。

  1995年3月,22岁的青岛小伙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一副“索尼”耳机发现有假后,又购买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偿,并索赔成功。中国消费者报捕捉住这个典型,联合中消协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会上,即开始了对知假买假的争论。”据河山介绍,反对的声音主要有:“王海买假索赔,打的是国营大商店,是挖社会主义墙脚”“王海靠买假发不义之财,损人利己,缺乏道德”“知假买假是为挣钱,不是消费者,不能让他们得到加倍赔偿”“商店不知出售的是假货,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2018年7月,韩付坤在青岛市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购买12瓶进口红酒,发现均未粘贴中文标签,遂以多美好明知销售的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韩付坤购买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原告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因而不会对其造成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驳回原告韩付坤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6年间的3场争论

  2016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2013年年底,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区别这些情况,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智慧的考验。”武高汉说。

  职业打假也需要打假

  在河山看来,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它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知假买假井喷般涌出,寒冰化冻,职业打假迎来了春天。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职业打假人”为了经济利益打假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点,王范武指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职业打假是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一个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欺诈消费者、毒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一个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只是利用了法律制度,既打假又挣钱。以君子的眼光看,至多是目的不太纯粹。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打假人发现的是不是假?法律规定的三倍、十倍赔付是不是一个鼓励消费者打假、许可通过打假获得经济利益的制度?如果是,又怎么能得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论呢?面对目前社会无处不在令人深恶痛绝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不法经营者有一定的威慑,对行政管理机关也能起到督促作用。在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对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也有积极意义。认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假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从理论上和社会效果上都值得商榷。

  青岛中院的这两份判决,被职业打假人看作是严冬里的春雷,是“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而提起已成为网红的判决书,这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孙志远说,“我只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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