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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七种性侵未成年人情形将从重处罚

时间:2020-10-14 13:33 | 来源:gdsc.net.cn | 编辑:网页游戏私服排行榜

小编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政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水平。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

  解读: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周峰强调,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幼女遭强奸未获赔偿因家属没有提供证据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从严惩处,这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上体现了从重处罚的要求,对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2010年6月,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其间,17岁的王某某拒绝卖淫,王佳佳等人殴打王某某导致其死亡。

  3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同步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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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满12岁幼女予以绝对保护只要发生关系一律定为强奸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意见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视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7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政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水平。

  案例3

  意见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

  教室内强奸未成年人处10年以上刑罚

  金钱引诱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法院判决:被告人关天翼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关天翼以测试体能为由,分别将13岁女童王某、12岁男童倪某、11岁男童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内进行猥亵。

  2012年4月,被告人杨宗对上学途中的11岁张某某实施奸淫。5月,杨宗对上学途中的7岁何某某实施奸淫。几天后,杨宗又对上学途中的9岁罗某某实施奸淫。

  ■焦点

  意见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案例1: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公务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解读:“这既体现了对此类犯罪总体上依法严惩的指导思想,也有助于加强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法院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杨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七种情形从重处罚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公布3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特殊职责人员实施性侵以强奸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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